各单位、各部门:
为进一步方便校内外交流,明确职务称谓,明晰层级关系,方便学校管理,经学校研究,决定对学校和领导职务称谓作出统一规定,具体内容如下:
1. 凡涉及“全院”称谓时统一使用“全校”、“我院”使用“我校”;
2. “院领导”称为“校领导”,学校“院长”称为“校长”,学校“副院长”称为“副校长”;
3. “学院办公室”称为“学校办公室”。
学校办公室
2017年6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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